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4219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4219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工业集中区长东村委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7036355T。
法定代表人:张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芳,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学前东路春江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24168319P。
法定代表人:冯海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8元、财产保全费1739元,合计4217元(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亚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