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4219号
原告: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工业集中区长东村委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7036355T。
法定代表人:张金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学前东路春江花园301号,统一社会代码91320205724168319P。
法定代表人:冯海兴。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362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市康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362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亚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孙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