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492民初589号
原告江苏大欧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富成,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恒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宣塘村委宣盛路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大欧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恒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大欧铝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恒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欧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欧铝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恒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