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91民初2591号
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24447721Y,住所地苏州市盘胥路**。
负责人:林和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媛媛,该公司法务。
被告:常州市恒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677622987T,住,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宣塘村委宣盛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彩娥。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恒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丁 琴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晓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