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通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6775无锡涧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通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1民初6775号
原告:无锡涧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高凯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道修、丁丽娜,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通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奥林花园。
法定代表人:石雪珍。
委托代理人:董长珍,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隐秀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洪涛。
被告:无锡市公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何人杰。
原告无锡涧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通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公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无锡涧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涧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通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公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涧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31元,减半收取计8416元,由原告无锡涧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敏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牧
书 记 员 李元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