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5民初1607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无锡市通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景瑞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熠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锡市通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景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通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景瑞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000元。**为其诉讼保全提供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通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无锡景瑞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