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执1049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源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卢根英,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扬州市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郭平和。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源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的(2019)苏1202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扬州市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源瑞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001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3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0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5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0年5月21日、2020年9月15日,本院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证券、公积金、工商、保险、民政、人行账户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5月22日,本院至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4、2020年8月3日,本院委托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社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谈话,对本案的执行过程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过程表示认可,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调查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202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爱军
审判员 王荣华
审判员 戴古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