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扬州市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执1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扬州市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和。
被执行人:**和,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市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12民初9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扬州市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3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50元。被执行人**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489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5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扬州市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裁定予以冻结(实际冻结14.2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
3.经调查,发现在被执行人**和位江都××××号号的家中无人居住,经走访邻居及村委会干部,均不知**和下落。
4.经本院前往扬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都分中心查询**和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其名下登记有坐落扬州市××区××至××室××不动产××套套。经调查,上述不动产在另案执行中因案外人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高蓬村高庄村民小组提起执行异议,已于2019年3月25日被本院(2019)苏1012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止执行并解除查封。
5.经调查,被执行人扬州市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工业园区振兴路东首建有无证办公楼及附属设施,本院已裁定予以查封(轮候查封)。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和、扬州市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和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无异议,予以认可,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轮候查封),本案目前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应都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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