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扬州市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执32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代理人:徐跃喜,扬州市江都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徐秀娟,扬州市江都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扬州市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和。
被执行人:**和,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市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拟作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12执323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潘明礼
审判员  赵 峰
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