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012执271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扬州市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振兴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市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到位款项合计172318.28元,已依法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6日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012执271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明礼
审 判 员 赵 峰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