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扬州市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012执271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扬州市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振兴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市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到位款项合计172318.28元,已依法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6日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012执271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明礼

审 判 员  赵 峰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