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889号
原告:***,女,199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中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庆丰路西绿地世纪城七期办公楼1**823、82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中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需进入鉴定程序,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