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民初1264号
原告:青阳正来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
市青阳县新河镇新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正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
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南侧699号。
法定代表人:吴荣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阳正来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青阳正来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青阳正来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阳正来施工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5元,减半收取1303元,由青阳正来施工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建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静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