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377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南侧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783363840。
法定代表人:吴荣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甫勇,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44693。
法定代表人:张晓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1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限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490110元及利息(以149011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10元,减半收取计10005元,由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026元,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79元。因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依法向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7月7日、2022年12月8日,本院分别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历城区洪楼南路46号不动产(证号:历城国用(2005)第0500103号)、历下区解放路43号银座数码广场不动产1-2011(证号:历130421)、历城区洪楼南路46号建筑面积2435.6m2及72.55m2不动产(证号:历城068725),上述不动产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均自2022年10月14日至2025年10月13日止,如申请续封,应自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或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
3、本院工作人员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12月8日,本院电话约谈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甫勇,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单位查询反馈表、网络查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江苏凯伦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对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颜廷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