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3执保341号
申请人:***,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淮安市淮安区人,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茅联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镇江茅联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镇江茅联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125100元。担保人***、**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浦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星火南路2号16幢1004室不动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以及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浦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星火南路2号16幢1004室不动产,保全期限三年。
保全期间不得办理被保全财产的转让、买卖、过户、抵押等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