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博拓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江苏恒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923民初283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88元,减半收取计8294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