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702执23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昆仑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慧慧,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海市京华文化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祝庆,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钦州市京华国际艺术双语学校,住所地钦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祝庆,校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昆仑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钦州市京华国际艺术双语学校、北海市京华文化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702民初616号民事调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702执23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项 钦
审判员 赵 锋
审判员 刘永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