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仑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昆仑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殡葬管理处、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02民初279号之一
原告:江苏昆仑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九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4月19日生。
被告:镇江市殡葬管理处,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官塘桥乡。
法定代表人:张中,该单位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镇江分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昆仑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殡葬管理处、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740元,收取1435元,由原告江苏昆仑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