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12民初1538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仲雅妮,女,199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
被告:南京博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南京市秦淮区升州路***号*楼*座。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在南京市龙蟠中路**号。
原告***与被告仲雅妮、南京博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