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勤益化肥有限公司与某某、南京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兴市勤益化肥有限公司与***、南京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6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民终字第00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勤益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翔圩村。
法定代表人丁亦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00号8幢第三层C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勤益化肥有限公司、南京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徐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景鑫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