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立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悦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盐开民初字第00047号
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盐都区日月明苑**幢**室。
法定代理人赵万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荣森,江苏省离退休法院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悦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盐城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园**环路**号**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建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国强,系该公司管理部部长。
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宇公司)诉被告(以下简称悦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立宇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以“悦达公司全款打给原告立宇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悦达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立宇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呈蕴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为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