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695号
原告:盐城达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呈祥路8号(N)。
法定代表人:谢丽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新区刘朋社区居委会华兴汽配城1幢A楼414-429室(B)。
法定代表人:徐大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盐城达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汉华
人民陪审员 朱红梅
人民陪审员 卞爱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