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执恢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26日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79821103E,地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徐大海。
被执行人:盐城隆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75374177D,地址盐都新区。
法定代表人:卞绍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隆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5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0903执恢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张爱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勤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