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恢8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还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码320911198107274618,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唐进,女,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射阳县。
被执行人:徐大顺,男,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商燕林,女,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盐城顺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丰,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陈红,女,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进、徐大顺、商燕林、盐城顺海贸易有限公司、田丰、陈红、江苏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903民初1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被告***、唐进尚欠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60618.13元,自2016年7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承担借款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于2017年5月20日前、6月20日前各归还15000元,自2017年7月20日起每月归还40000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息随本清;如被告***、唐进逾期还款,则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一次性申请执行全部尚欠款项,被告***、唐进并按月利率18‰承担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徐大顺、商燕林、盐城顺海贸易有限公司、田丰、陈红、江苏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唐进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对被告徐大顺抵押的、车牌号为苏J×××××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7月27日、2021年12月3日、2022年1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J×××××车辆,查封被执行人徐大顺名下苏J×××××、苏J×××××车辆,查封被执行人唐进名下苏J×××××车辆,查封被执行人盐城顺海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苏J×××××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2022.1.21-2024.1.20),查封的车辆无法找到;2022年1月2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徐大顺名下位于盐城市××室、××室房产、××被××人田××名下××北村高层××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2022.1.21-2025.1.20),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2月28日,执行人员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2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的房产、车辆暂不便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张爱武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陆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