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执18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7日生,住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79821103E,地址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徐大海。
被执行人:盐城力王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682620-4,地址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陈昌娣。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力王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实施如下事项: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同年8月3日、同年12月14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冻结名下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产所需的消费。
4.2021年12月9日,本院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本案中,房产已被轮候查封,目前我院(2021)苏0902执2796号案件已经启动拍卖程序,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902执18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飞
审判员 陈玉胜
审判员 陈 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