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2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2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0903民初5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曰内偿付原告**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7曰起至实际给付之曰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江苏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

1、2020年10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0年10月13日、2020年11月30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于2020年11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中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苏J×××××,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苏J×××××、苏J×××××,车辆目前无法找到,暂不便处置,于2020年12月1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盐城市市区北村高层××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2月9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住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12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车辆目前均无法找到,暂不便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张爱武

审判员  周红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汪勤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