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泛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民终6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6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峰,系贵州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富锦工业开发区向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31896624J。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文,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泛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中口村西侧宝发锻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7983270XM。
法定代表人:张青松,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印虎,系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汇通申发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久长镇东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0723400X。
法定代表人:张运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代非,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泛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汇通申发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所作的(2020)黔2727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所作的(2020)黔2727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14元,退还***、**。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14元,退还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刘国红
审 判 员 倪 安
审 判 员 袁丽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何青峰
书 记 员 齐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