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泛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泛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华守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3民初1665号
原告:江苏泛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省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泛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泛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泛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泛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江苏泛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