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泛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1民初326号
原告:北京锐标金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金光路3号13幢。
法定代表人:竹道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军,男,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江苏泛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270号苏豪时代广场1-1-1806室。
法定代表人:张青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锐标金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泛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吕天禄调解,原告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锐标金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锐标金诺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安 乐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锡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