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阳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364号
申请人:江苏阳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大彭镇史庄村东1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805030069。
法定代表人:刘全义,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店忠路与站南路交口南润和尚品商业街S-1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041644C。
法定代表人:邵家彬,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阳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阳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阳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孔夫升名下用于提供担保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苏堤小区1#-4-701(产权证号:徐房权证泉山字第××号)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为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