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神龙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神龙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江都区顺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民终3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神龙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强生,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江都区顺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发,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上诉人扬州神龙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江都区顺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鑫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012民初5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过程中,因神龙公司的申请,本院调取了顺鑫公司与江苏功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银行往来流水。
本院认为,鉴于前述二审调取的新证据,审查顺鑫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尚需对讼争债务是否已经清偿这一基础事实进行认定,故一审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基础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012民初50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扬州神龙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3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响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钱亚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