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02民初1205号之三
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罗勇军、南通義环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华东城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方志祥、陶圣华、朱嘉僖、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朱海进、葛玉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71.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3271.5元,由原告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 菁 审 判 员 郁 华 代理审判员 姚 雷
书 记 员 季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