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与海门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621号
原告:***,男,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海门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684000155568),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国际商务花园商务会所(一)。
法定代表人:毛金中。
被告: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80527251K),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长江中路105号1幢145室。
法定代表人:罗勇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佳,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君妍,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海门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催缴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爱华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沙建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周海云
书 记 员  余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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