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613执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80527251K,地址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684民初5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6169842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9911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35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3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先后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负债较多,除案涉债务外,在全国其他法院另有多件未执行完毕的案件。 三、本院委托海安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684民初5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 鹏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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