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执2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643389713,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436080,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80527251K,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 被执行人:**进,男,1962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02民初6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进、***对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20127172.485元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436元,减半收取计712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218元,由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进、***共同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中**进、***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均未予履行。 二、2022年5月31日至2022年11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2021年10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一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江苏省农村信用联合社、江苏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各一个,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执行过程中,从上述账户合计扣划款项24274.97元,全部抵扣本案执行费。 2.2022年7月6日,委托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南通市通州区××镇××、××镇××、××、××幢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上述不动产首查封法院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本院已向其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2年7月8日,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人××、××名下××世纪××城××室、车库××室,世纪新城54幢401室、阁楼01室、车库03室的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进名下位于苏建花园3幢106室、车库41室,****34幢206室的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建花园3幢105室、车库39室的不动产,以上不动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其中苏建花园3幢105室、车库39室首查封为本院(2018)苏0602民初4536号案件;其余不动产均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已向其发送参与分配函。 2022年7月14日,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进、***名下坐落于南通市××路××室的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瑞兴路286号101室的不动产,以上不动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首查封均为本院(2022)苏0602执恢458号案件。 2022年11月24日,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世纪新城54幢101室、102室、车库01、02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其中世纪新城54幢101室、车库01、02室系本院(2020)苏0602执恢458号案件首查封,世纪新城54幢102室系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向其发送参与分配函。 3.2022年10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F×××**别克牌汽车,查封被执行人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F×××*****牌汽车,查封期限两年,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要求被执行人***于2022年7月20日前将上述车辆交付本院,后再向两被执行人寄送交车通知书,责令其于2022年10月30日前将车辆交付本院,其中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未能实际送达,***至今未交车。 三、2022年9月13日,至南通市崇川区中江国际广场3幢2118室,未找到被执行人**进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1月16日,本院至南通市,未找到南通市***江海河口及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经联系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找到该处,此处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2021)苏0602执4278号案件近期曾至海安××××室,未找到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经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其确认该处现无法找到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7月12日及2022年7月15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11月16日及2022年11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执行费24274.97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现场调查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扣划的存款、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及轮候查封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602民初6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薛 伟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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