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42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负责人:**,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进,男,1962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进。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进、***环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0)苏0602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应一次性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4500000元,支付截至2020年7月17日的期内利息454127.91元、复利1446.06元以及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以24954127.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3515%计算)。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就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应履行的第一项判决义务,以***环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海安镇长江中路105号1幢115室、116室、118-123室、125室、126室、128室【苏海国用(2012)分第12565号、海安房权证海安镇字第**】,海安镇长江中路105号1幢129-133室、135室、136室、138室、139室【苏海国用(2012)分第12566号、海安房房权证海安镇字第**】海安镇长江中路105号1幢218室、219室、220-223室、225室、226室、228-232室【苏海国用(2012)分第12569号、海安房权房权证海安镇字第**】安镇长江中路105号1幢235室、236室、238-243室、245室、246室、248-250室【苏海国用(2012)分第12570号、海安房权证房权证海安镇字第**】动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按照抵押顺位优先受偿。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就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应履行的第一项判决义务,以***环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质押应收账款在1580000元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进、***环置业有限公司对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应履行的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履行的金额范围内依据本判决向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进、***环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8869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 二、2021年9月24日、2022年8月9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及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如下财产信息: 1.存款:被执行人名下只有零星存款,金额太小,未予扣划。 2.不动产: (1)***环置业有限公司:海安镇长××室、××室、××室、××室、××室、××室、129-133室、135室、136室、138室、139室不动产和海安镇长江中路105号1幢218室、219室、220-223室、225室、226室、228-232室、235室、236室、238-243室、245室、246室、248-250室不动产,本院诉讼中于2020年9月25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院分别于2021年11月9日、2022年1月10日、1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环置业有限公司,双方对处置上述不动产无异议,并对上述价值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3月至8月,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二次拍卖、变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流拍价为1153.60万元和1747.20万元,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变卖保留价接受该物抵债。 执行中,在海安镇长江中路105号未查找到南通一建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2)**进:南通市苏建花园3幢106室、3幢车库41室。 (3)***:南通市苏建花园3幢105室、3幢车库39室。 上述(2)(3)项不动产,诉讼中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8月10日,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发送通知书,要求该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履行对被执行人***环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应收账款1580000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向本院递交书面材料称其与***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1月解除,5月至7月撤离场地完成钥匙交接,最后一笔租金及场地费于2020年7月(本案诉讼立案前)全部结清。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释明如有异议可另行通过司法途径救济。 四、8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8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及本院就本案执行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同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其对本院上述执行无异议,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到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现场调查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除经拍卖、变卖而流拍的不动产及暂不具备处置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范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曹 彬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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