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1790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南通市点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80537871P),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南海新村809幢底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江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662819330),住所地海门区***农民街9号房。
法定代表人:XUYUKU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醇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点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市江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57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273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357元,由被告南通市点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万元(已履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 芬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