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点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1790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南通市点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80537871P),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南海新村809幢底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江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662819330),住所地海门区***农民街9号房。 法定代表人:XUYUKU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醇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点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市江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57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273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357元,由被告南通市点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万元(已履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 芬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