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南通市点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市江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1)苏0684执保41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南通市点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市江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通市点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市江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1)苏0684民初179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3月26日对被申请人14个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金额人民币400万元,因账户余额不足,当日实际冻结到存款累计人民币3130612.64元。冻结存款的有效期至2022年3月25日止。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续期的,须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则保全措施自行解除。
本次财产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