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财保33号
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泓口路**。
法定代表人:宋小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宇斐,江苏执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捷,执行董事。
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370万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370万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金昌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江云奇
书 记 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