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磊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磊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599号
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51575R,住所地溧阳市泓口路**。
法定代表人:宋小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斐,江苏执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81109844U,住,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捷,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13元,减半收取17606.5元,由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瑞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吉玉娟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