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磊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4620号之一
原告:江苏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LC4M10,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湖物流城4幢17号。
法定代表人:黄应,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3681109844U,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13元,由原告江苏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保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吉玉娟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