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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1637号之二
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庆安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玉,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联,北京盈科(镇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81109844U,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华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刘捷。
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329元,由原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瑞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文娟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