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盈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17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港唐民初字第00445号
原告江苏中盈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缪建安。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盈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缪建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盈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盈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盈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中盈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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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陆海宁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陶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