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4020号
原告:江苏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92339693J,住所地靖江市东兴镇二道堤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亚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2155439K,住所地靖江市城北园区新二路**。
法定代表人:尤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亚南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骏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孔浜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