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执55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2155439K,住所地泰州市靖江市XXX。
法定代表人:尤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
申请执行人江苏亚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91民初7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扬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20年8月13日结欠原告江苏亚南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256240.14元,违约金51859.86元,律师费21900元,上述款项合计33万元,两被告同意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3万元,两被告同意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于每月的28日前分别向原告支付5万元(共计6个月,款项共计30万元);二、如被告***、苏州扬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向原告江苏亚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两被告应向原告另行支付违约金5万元元,原告有权就此违约金及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包括到期或者未到期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江苏亚南建设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与两被告间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7338元,减半收取为3669元,保全费2620元,两项合计6289元,由原告江苏亚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144.5元,由被告***、苏州扬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44.5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法院不再退回,被告负担的部分于2021年3月28日前一并向原告江苏亚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1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反馈被执行人本人签收。后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明确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0年11月24日、2021年2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0年11月23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0年11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21年2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83144.50元,实际执结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383144.50元及执行费5647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延杰
审判员 牛 军
审判员 陈 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