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6民初8763号之一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翔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86.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金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荣华
法官助理 吴 怡
书 记 员 沈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