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6民初8763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金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和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和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和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荣华
法官助理 吴 怡
书 记 员 沈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