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9891号
原告:***,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欧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漆桥街道工业园区双高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华,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欧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6元,由原告朱玉梅负担。
审判员柳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