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81执保846号
申请人:江苏欧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82502445Y,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漆桥街道工业园区双高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溧阳市鸿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30831632M,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通港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欧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溧阳市鸿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鸿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90万元,保单号为2046023204002000028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鸿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