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8民初909-2号
原告:南京房屋防水工程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王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工业园区双高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孙传青,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房屋防水工程公司诉被告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南京房屋防水工程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为确保案件审理的进行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孔顺良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苏A×××××车辆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启福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缪赟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