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欧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欧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溧阳市鸿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481执恢37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82502445Y,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漆桥街道工业园区双高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孙传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溧阳市鸿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30831632M,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通港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朱心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市鸿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81民初377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425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0)苏0481执43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